繼湖北省物價局對湖北四家寶馬經銷商開出共計162.67萬元反壟斷罰單,8月19日國家發(fā)改委對兩家日本軸承制造商開出2.9億元罰單后。昨日,國家發(fā)改委反壟斷局表示,日立、三菱電機、不二越等12家汽車零部件廠商因操縱產品供應價格,被處12.35億元罰款。
日前還有消息稱,奔馳已經被認定為縱向壟斷,由此可見汽車行業(yè)反壟斷也已進入到最后的處罰階段。隨著反壟斷處罰從零部件生產商向整車企業(yè)覆蓋,罰單或將接二連三,罰款額度或創(chuàng)新高。
這當然是讓消費者感到興奮的反壟斷局面,但細忖之,消費者在這波發(fā)軔于去年且力度空前的汽車行業(yè)反壟斷中,似乎并沒有得到太多真正的利好。一方面,巨額罰款要被收進國庫,并不會給消費者“分紅”;另一方面,市場反映直到目前仍認為,“現(xiàn)在車企這點調價,還是表面文章”。那么,消費者的實惠體現(xiàn)在哪里?
歸根到底,反壟斷只是規(guī)范市場秩序的一種法定手段,反壟斷和開罰單都不是目的,真正的指向應該是“近中遠”三個目標。近期來看,要通過汽車行業(yè)反壟斷的震懾,讓外資豪車企業(yè)審視和修訂在國內市場上的內部規(guī)章,從而對不同的國內外市場一視同仁;中期上,應該通過反壟斷促使制度破舊立新,鏟除壟斷滋生的土壤;長遠看,矯正畸形的壟斷業(yè)態(tài)之后,需要建立公平有序、轉型升級的新業(yè)態(tài),讓消費者利益得到切實保障。
從這個意義上看,密集開出罰單,不應該是本輪汽車行業(yè)反壟斷的“收官之作”,而恰恰是在坐實了壟斷行為之后,開始從制度層面審視與構建的重新出發(fā)。譬如就降低汽車“零整比”來說,歐洲市場規(guī)定,整車制造商在與零部件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后,不得妨礙供應商以整車品牌和商標獨立銷售同樣的零部件產品,從而保證消費者從整車制造商之外也能買到同樣的原廠零部件。事實上,我們亟需這樣的促進競爭的制度重構。
資料顯示,歐美日關于汽車銷售流通的法規(guī),都是基于反壟斷法律體系制定的,而我們的《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》,則是在反壟斷法頒布前制定實施的,其中一些條款甚至與反壟斷法沖突。正因此,給了外資豪車“看市場下菜碟”的可乘之機。所以,需要依據反壟斷法來加速修訂汽車銷售管理辦法,從根本上鏟除汽車行業(yè)的壟斷業(yè)態(tài)。一定意義上,凡是不能轉化成消費者“紅利”的反壟斷,都可以看作是力度不夠或者不徹底的反壟斷,所以,汽車反壟斷,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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